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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4-09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财政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校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校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到款管理

第三条 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为便于管理,我校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学校经费。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专项研究经费;横向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研究经费或委托项目、合作项目的研究经费;学校经费是指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立卡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计划财务处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底,另一联送科研处),并将项目经费追加到学校科研经费;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技项目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编好经费本号,开具“科技项目经费划款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凭“科技项目经费划款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结算凭证、经费入帐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单据须经项目组成员(或经办人)签字,并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后,计划财务处才能凭《科研经费结算凭证》予以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的报销需经所在学院或部门领导审签)。

第三章 分配政策

第七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纵向项目提取项目总经费2%的管理费,横向项目提取项目总经费3%的管理费。

第八条 超过10万元用于购置学校固定资产的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管理费按1%提取。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费申请表”,并附购置仪器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经科研处核准后办理。

第九条科研项目劳务费据实列支。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超过到校经费的10%,上级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超过到校经费的30%。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经费到校后,项目组可按规定比例提取科研项目劳务费,实行指标控制。

第十条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补充项目的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印刷费、学术交流费(含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规定

第十一条 科研成本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科研用房使用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4.科研所需的劳务费:回聘人员工资、临时工工资、研究生、本科生的勤工助学津贴和其他劳务费。所需经费可按规定标准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纵向在研项目科研合同中如有特别规定列支劳务费的,按合同执行。

5.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经费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6.其他科研业务费: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学术会议费,通讯费、文献检索、水电费、鉴定评审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等。

7.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举行的小型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鉴定会等)的场租费等。

8.车辆维持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纵向经费不得超项目预算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应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

第五章 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

第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帐款的,应留足款项再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研处确认后通知计划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八条 确认结题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100%转入科研发展金,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结余经费的分配:1.校5%;课题组95%,其中酬金部分不得超过20%,其余为科研发展金。2.100%转入科研发展金。

第十九条 对于未能在结题或者验收以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科研处提供的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待办理结题手续后再继续使用该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中止或取消,科研处要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报销。课题组要及时清理帐目,同时填报核算清单(一式三份),交科研处审查后,由计划财务处核销。项目无故中止,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要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项目经费。项目研究任务没有如期完成,结余经费收回,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台学院发〔2007〕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