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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校立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4-09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加强校立科研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研究的成功率,保证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立科研项目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教育教学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其它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校立科研项目用于资助准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基金课题的前期研究;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直接作用的课题研究;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三条 获准立项的纵向项目,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严格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横向项目,为维护学院声誉,确保项目研究的成功率,有协议的按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协议书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申请校科研项目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校在职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2、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主持人,并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未完成上一年项目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参与人当年至多只能参与两个项目的研究。

4、申报重点项目者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申报一般项目者,应是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申报青年项目者,其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

5、申请人已连续二年获得校立项目资助后,须间隔一年后才允许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人须按规定填写《台州学院校立科研项目申报书》,对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状况、研究的基本内容、要突破的难题、理论和实践意义、完成本课题的条件、预期目标等,应精心设计,科学论证,同时要对经费的使用作出合理的预算。

第六条 校科研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各院(系)、部门应该根据申报指标对申报书进行认真审核,择优推荐,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送交科研处。科研处对受理的科研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报项目退还申请人所在部门。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课题的学术价值、课题组的研究基础和能力、预期目标等情况,进行择优评审。通过评审同意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校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共同管理。项目申报书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要做好项目自我管理,按计划进度和目标要求如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维护项目研究的严肃性,申报书中经论证确定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方法等不能随意改变。如项目需作重大变更,则必须书面报告科研处,经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否则,撤消项目,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发生工作变动、病休半年以上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由本人书面阐明理由,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同意后,准予延缓项目完成期限。

第十一条 校立科研项目经费于项目正式立项后下拨,经费使用按《台州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二条 申请校立科研项目结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研究期限内,研究计划已实施,研究目标已实现。

2、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资料已整理齐全并如数上交。

3、研究成果实物及证明材料符合课题研究方向,与立项承诺目标相符。

第十三条 如研究项目不能如期结题,项目主持人应向科研处提出项目延缓报告。每一项目只能延缓一次(一年),延缓期满,项目仍不能结题者,学校给予中止,并追回研究经费。中止项目的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立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结题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