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人才科研经费和重要学科平台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应同时符合科研项目的属性及经费来源的规定,即项目应当具有科学研究性质,或需要运用科研知识来开展项目研究、提供服务,且其研究内容和成果转化应当具有创新性、创造性及相应知识产权;同时,科研项目及其经费应当来源于市场竞争或市场委托方式。
(三)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指我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的学校配套经费等。
(四)人才科研经费
指我校获得各类人才称号所取得的科研培育经费以及人才引进中给予的科研启动经费。
(五)重要学科平台经费
指重要学科平台建设的上级财政下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六)参照纵向科研项目执行的经费
1.各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交办(非公开竞争)给我校的项目经费;
2.承接其它单位纵向项目的子项目的经费;
3.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的项目中,基本科研业务费及其它自有财政性资金部分。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一)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对科研项目经费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监督合同执行及经费使用,审核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四)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属于学校产权的仪器设备。
(五)招投标中心按相关规定,负责做好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大宗材料等采购工作。
(六)审计处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要求,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七)纪检监察室对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对涉及科研项目经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办并严肃处理。
(八)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要督促项目研究进度,监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负责对本学院(本部门)科研人员开展诚信教育,指导规范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审核本学院(本部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监管本学院(本部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学院(本部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十)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或项目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术助理或者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报销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
(一)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除5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需列出清单外,不再要求提供测算说明。
(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支出应附有材料清单、材料验收、入库、出库手续。除预算有明确约定外,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不得在材料费中列支。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报销需符合上级政府部门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或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支出额度按经费预算执行,执行标准参照《台州学院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
(六)其它支出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项目合同有其它支出预算的可列支,否则不能列支。
(七)管理费
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可行性论证、中期考核、过程管理、财务核算、资料保管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的各类费用补助支出。
(八)激励费
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费用范围内,分批提取激励费,充分发挥绩效的激励作用。激励费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科研业务费
包含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等科目。
(十)业务招待费
指在科研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招待标准应符合相关政策。
(十一)运行管理费
指用于支出日常办公用品、实验室维修改造费、仪器设备日常维修等。
第七条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组不得虚列劳务费预算;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超过一定比例的(超过直接费用10%),需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除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外,其它科研项目经费一律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编制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经费的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编制,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它支出等科目。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它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所申报项目的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约定比例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不超过项目资助全额的30%核定。间接经费按管理费和激励费两大类科目进行预算。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到校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2%提取。
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间接经费的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编制
(一)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在项目立项时,可以设立二级子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与二级子项目负责人签订协议,协议中包括二级子项目预算内容。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支出预算和约定的,按合同支出预算和约定执行,如调整经费预算,需提供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激励费、业务招待费和其它支出等。
(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激励费、科研业务费、业务招待费、管理费五大类科目进行预算。
(五)激励费支出总额不超过到款经费的60%。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可以合理列支业务招待费,接待标准和要求参照学校公务接待的相关政策执行,业务招待费原则上不超过到款经费总额的15%。
(六)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学校按项目到款经费总额的3%提取。
(七)除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外,项目合同中约定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横向科研项目代购设备要有明确的经费预算和代购设备清单,要履行招标程序,报销时需提供正规发票、代购合同、委托方代购设备清单。加工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材料费报销时,附材料清单、材料验收以及合同约定的设备(样机)所有权说明。
第十条 其它科研项目经费的编制
(一)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主要用于项目研发支出,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业务费两大类科目进行预算编制,专家咨询费列支比例不超过30%。
(二)校立科研项目经费
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研发支出。培育项目经费预算参照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中的科研业务费进行编制。优秀青年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经费预算,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进行编制。
(三)人才科研经费
主要用于项目研发支出,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业务费两大类科目进行预算。科研启动经费中专家咨询费列支比例不超过30%。各类人才称号所取得的科研培育经费,按照相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没有经费使用办法的,参照科研启动经费的约定执行。
(四)重要学科平台经费
上级学科平台的管理办法或合同有明确规定的,经费编制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激励费、科研业务费、运行管理费四大类科目进行预算编制。其中激励费列支比例不超过10%。
(五)科研机构发展金
主要用于科研机构业务拓展,按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激励费、科研业务费、运行管理费四大类科目进行预算编制,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激励费列支比例各不超过20%(量化考核结果优秀的科研机构,其考核周期内的激励费可上浮至50%)。
第四章 经费到款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计划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合同书制作科研项目经费卡,连同“台州学院科研经费预算明细表”提交计财处。人才科研经费由科研处根据人事处开具的相关经费划款单,制作“台州学院科研经费卡”,连同“台州学院科研经费预算明细表”提交计划财务处。如实施“互联网+财务”报销制度,则按照网上流程进行。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按预算执行,票据必须按经费预算分类报支。科研人员要以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开支标准应参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票据要符合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经费经办人提供收款人签字或摁手印的收条、收据等收款证明,并提供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支出真实性情况说明,可予以报支。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不得在设备费科目中支出,可在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人才科研经费的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购。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其中台州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和进口仪器设备的自行采购,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台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长期聘用人员的聘用管理按学校人事制度执行。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原则上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科研项目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需依法缴纳。
第十七条 为完成科研项目赴国(境)外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不列入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科研人员(除省管干部外)获邀参加当年度高水平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经费,不纳入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第十八条 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时,可按以下办法支付:支付外单位单次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应附有发票、结算清单等;支付外单位单次发票金额3000元(含3000元)—20000元之间的,应附有委托合同、发票、结算清单等;支付外单位单次发票金额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的,应附有委托合同、发票、测试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结算清单和测试结果报告(支付合同规定预付款时可不附测试结果)等。支付本单位时应附有原始结算凭证、结算清单等。
第十九条 在纵向项目下拨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中报销差旅费的,其住宿标准、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可在《台州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限额标准基础上上浮一档;对邀请来访进行学术交流的外单位人员,其住宿标准、乘坐的交通工具标准,可上浮一档。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计划(合同)书中有明确办公用品预算的,可按预算要求报销。办公用品可在其它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如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离职,则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署的委托书,经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科研处同意,交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六章 外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外拨经费主要包括:
(一)在相关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合同书中约定的,因项目合作而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
(二)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支付给外单位的科研协作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预算书中已明确约定的合作单位及金额进行外拨。
第二十五条 外拨经费以合作合同为依据,合作合同必须明确合作的具体工作内容、验收指标、预算、经费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如果合作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七章 预算调整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简化经费预算编制方式和调整手续
(一)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合并纵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预算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调减到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预算科目中不需审批手续,财务在报销时可直接调整。
(三)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设备费科目的调减和其它支出科目的预算调整,在不违背科研规律基础上,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调整和备案。
第八章 经费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拟提请结题或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会同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提交科研处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结题或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批准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2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超出本规定期限,纵向科研项目下拨资金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处理,若无明确规定的则转入个人科研发展金;学科平台配套经费、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由学校收回。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转入个人科研发展金。
2.用于直接分配。按照学校30%、项目组70%的比例进行分配,项目组的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自行分配并提取,所得税按规定缴纳。
结余经费采用直接分配方式的,须在项目结题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执行,否则自动转入第1种方式。
个人科研发展金的使用范围参照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个人科研发展金应按照个人科研发展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个人科研发展金5年后仍有结余经费的,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第2种方式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时,校立科研项目经费、各类学校配套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由学校收回。其它项目经费归属不发生改变,由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研究工作,科研经费卡交至科研处,由科研处根据年度项目进展汇报情况,开具结算凭证并按规定的审批流程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将该项目移交给该项目组其他人员,确保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科研处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经费报销。课题组及时清理账目,同时填报核算清单,交科研处审查后,由计划财务处核销,收回结余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旅游、娱乐、个人生活等与项目研发无关的费用,禁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行为,学校将依纪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省、市等上级相关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台学院发〔2017〕83号、台学院发〔2018〕131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台州学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