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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4-09      点击数量:

             

                 

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和学校部署,现将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及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认定机构

以年级为单位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助理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班主任、团学会主席团成员、副班长、学生代表(不少于该年级学生数的10%)组成。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

二、认定的标准

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类。

(一)可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低保家庭。

2、烈士家庭。

3、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

4、列入农村五保户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和一般困难:

1、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

2、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持《残疾证》的非特困残疾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

1、在每年9月开学报到注册时向学院递交内容真实、并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实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有效期为一学年,每一学年由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确为经济困难方可申请各类资助。

四、评议及认定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在每年9月20日完成本年级贫困学生的评议工作,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认定。

2、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在每年9月25日前完成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在学院网站或公告栏上公示5天,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五、其它

1、有下列情况者将不给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申请表格内容填写不齐全者或重要收入数据有涂改者。

(2)申请表格中没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实盖章者。

(3)已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但因工作不认真而取消勤工助学资格者。

(4)弄虚作假者。

(5)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重新申请但未提交家庭突发事件相关证明材料者。

2、学院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医学院

201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