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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4-09      点击数量:

             

                 

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转自:学生处时间:2005年10月26日

为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解决部分学生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同学。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参看《台州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在课余时间或假期进行,不得旷课。

第三条  学生处根据全校性勤工助学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劳动报酬标准,核拨勤工助学经费,检查勤工助学工作的落实和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情况。院(系)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安排落实勤工助学岗位,检查督促学生完成本岗位工作,发放勤工助学经费。

第四条  一学期为一个用工单位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果在该用工期

内成绩明显下降者,则取消第二学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第二学期成绩考试全部通过则第三学期可以酌情考虑。

第五条在用工期间内,凡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效果不好,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六条各院(系)在每学年初核定特困生名单,特困生标准原则上每月生活费不足150元的,学校将予以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家教除外)。各用工部门每学期末申报下学期的岗位用工计划,经学生处审核后确定用工岗位,各院(系)在经济困难的学生中聘用,并将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表上报学生处备案。校外用工单位须与学生处联系,由学生处审核后交由各院(系)与校外用工单位具体协商安排,并将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名单、临时负责人及校外用工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劳动报酬标准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可安排助教、助研、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部门、院(系)行政辅助管理,校园建设、各项公益劳动及后勤服务等。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上一学期只安排一次,用工单位因情况变化要辞退或更换学生时,须上报学生处核实备案。

第九条各用工部门负责监督用工期内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应完成的工作量及用工要求,经用工部门考核后上报学生处,达到要求的,支付劳动报酬,未达到要求的,将降低报酬标准或拒付酬金,并考虑辞退该岗位的学生。学生处将不定期地检查各用工岗位工作量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各用工部门必须在每月5日前填写上个月学生勤工助学报酬领取凭据,同时附学生签名两份(一份留学生处备案,一份随同学生勤工助学报酬领取凭据留计财处备案)送交学生处审核,然后去计财处领取经费并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报酬标准可视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和完成质量等不同情况,参照如下标准核定:

1、一般办公室劳动:如值班、誊写、装订、打扫卫生等,为3—6元一工时;

2、教室打扫:30座教室80元/月,60座教室150元/月,100座教室200元/月。

3、重体力劳动:如搬运、植树等,为6—8元一工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开始实施,原《台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