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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4-09      点击数量:

             

                 

台州学院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转自:学生处时间:2005年10月26日

第一条为健全我校扶贫助学贷款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不因经济困难而终止学业,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期间确无能力足额支付学杂费和自理所必要的生活费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其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3、父母亲因身体或下岗等原因,都无固定收入者;

4、家庭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家庭成员遭受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者;

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者;

6、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而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又无改观者;

7、在校月均生活费低于150元(含校发补贴)者;

8、家庭处于贫困落后地区,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9、家庭因上学人数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较重者。

第三条  申请贷款学生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且在本校就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期限、利息

1、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以及受资助情况进行审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其中基本生活费按照高校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计算;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金所得等。

2、贷款学生数比例控制在在校生总数的20%以内。

3、借款期限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商定。

4、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出国等终止或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自付利息。

第五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与审批时间及程序。每年十月份受理一次,借款学生须在每年九月份入学后十天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借款学生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贷款银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见证人(学生所在院(系)老师)出具的《大学生学习、品行说明书》;

(4)学生家庭所在地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5)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学期的成绩单;

(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院(系)在核实并整理好申请贷款学生材料后统一报学生处,学生处根据学生的申请报告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把结果和资助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4、学生处将审批结果报送贷款银行,经贷款银行再次审核同意后按通知的借款人名单及金额会同各院(系)组织借款人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学生学费借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借款人的账户,且只能用于交纳学杂费。

6、借款学生在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本付息,承担偿还贷款(含应付利息)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  贷款的归还

1、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2、借款期间,学生出国(镜)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镜)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或跨校升学的学生,我校应及时通知并协助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内容之一移交该学生新就读高校。

3、借款人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服兵役,或者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借款学生,经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批准,可以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减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4、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要求时,可通过学生工作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经办银行予以办理。

5、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借款学生可视毕业或终止学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6、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7、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去向、联系地址和单位或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等情况报知学校和贷款银行。借款人毕业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贷款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8、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人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治安或刑事处分的;

(4)借款人中途休学、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9、借款人承诺的贷款逾期一年不还且又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经办银行可按期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等情况统一汇总到省级分行后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可根据《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通报方案》有关规定,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10、借款人提供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如果发现借款人情况与实际情况相差过大,或贷款发放出现较高风险,贷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接追究借款人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