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做好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工作,切实帮助青年教师尽快站稳讲台、站好讲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就是在一段时间内,由老教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教学研究进行指导和培养,使青年教师达到教师职业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青年教师是指35周岁以下、在高校教学岗位工作不足三年者(含本科生与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为1年。 第二章 资格与聘任 第五条 导师的资格 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积极参加教学改革,重视教育思想的学习和研究,业务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讲课效果优良,熟悉各教学环节。 3、应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专业也可以是具有三年及以上讲师任职资格的教师。 第六条 导师的聘任 1、各院(系)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和需指导的青年教师人数,经院(系)务会议讨论研究,并征得导师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同意后,由院长(主任)批准。 2、导师确定后,由院(系)颁发聘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3、1名导师一般指导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得超过2名。 4、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更换。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导师的职责 1、根据被指导青年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帮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指定进修与本课程有关的相关课程和专业知识,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2、指导青年教师从总体上把握所讲授课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使青年教师能够按照教学课程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 3、指导青年教师正确理解和掌握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和教学要求等,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教学实验(医学院意见:安排青年教师实验辅助教学和部分理论课教学)、考试命题等一系列教学环节。指导备课每学期不得少于4课时,要对考试命题进行把关。 4、检查青年教师备课(包括检查讲稿)和教学日历执行情况,导师要听取青年教师试讲课和不定期听取青年教师的课堂讲授(每学期不得少于8课时),抽查青年教师批改作业情况(每学期不得少于4次),检查青年教师听课笔记。 5、帮助青年教师了解本课程的难点和教改的突破口。指导青年教师了解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6、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 7、(医学院意见)每学期对青年教师进行书面评价。 第八条 导师的权利 1、具有对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鉴定权。 2、完成职责者,享受学校设立的青年教师导师津贴。 第九条 青年教师的基本任务 1、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 2、主动学习各种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掌握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学习导师和其它教师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爱岗精神。 3、掌握所承担或将要承担的课程的结构和内容,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用有关参考教材。 4、熟悉并掌握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教学实验、考试命题等一系列教学环节,完成好一门课程的助教或教学任务。 5、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得少于20节,并做好听课记录。(医学院意见:下临床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得少于20节,非下临床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得少于40节,其中实验课听课不少于三分之一。并设计5-10份教案) 6、医学院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设计科研初步计划和本学科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1篇以上专业综述文章,在三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完成一项市(校)级以上科研、教研课题申报。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导师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院(系)负责,各院(系)应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确定导师后,以院(系)为单位,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指导期满后,各院(系)应组织考核小组,对指导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教案(讲稿)质量、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作业批改情况、听课笔记、(医学院意见:考核内容包括下临床、科研活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每个院(系)需指导的青年教师人数下拨指导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经费的使用由各院(系)掌握。 第十四条 院(系)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情况列入院(系)目标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医学院意见由教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